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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jzgc  发布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241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

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4】6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11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发放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帮助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后续跟踪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要密切联系,相互沟通、加强协作,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跟踪管理,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要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其就业状况,提供必要的就业帮扶,并指导和推荐其参加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教育部门和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要在征得高校毕业生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分高校、分专业的个人实名信息在公布初次签约率后七日内移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个人实名信息应含有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重要内容(详见附件3),以便相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能够及时有效地接续。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要向高校毕业生(包括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通过开展实名登记,摸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同时,各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要提前介入,在每年高考结束后,掌握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当年高考新生入学人员信息,建立台账,加强联系,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奠定基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次年1月底前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或参加就业准备情况提供教育部门。

二、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要以“实名登记一个不漏、就业服务一个不漏、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一个不漏,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为目标,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抓好《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302号)的落实,推广使用“一键通”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通过实施开展万人技能培训,提供万个就业岗位,开发万个公益性岗位,收集万个见习岗位,引导千人自主创业等具体措施,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教育部门和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要继续关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积极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宣传就业促进计划,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要充分利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江西省就业创业网、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公共平台、江西省人才人事网、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就业网,继续收集和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持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充分发挥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的作用,通过网络、电话、微博、微信、飞信等多种方式,通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相关校园招聘和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举办的专项招聘活动。充分发挥校友会的作用,搭建相互联系交流的平台,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和就业的机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要本着“重点关注、重点推荐、跟踪服务”的原则,积极为其提供合适的岗位信息和求职技巧的指导。

三、做好2014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抓好省内普通高校2014届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

(一)发放对象

       发放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内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按照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招收的、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管理范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大学、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毕业生均不在此范围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持有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申请求职补贴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014届毕业生,须提供城乡最低保障证,以及与受领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等证明(如户籍证明)等。发放记录的有效期应在毕业年度内。

(二)发放原则

      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属地管理指由普通高校校区所在地的设区市管理。委托办学、合作办学或独立学院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由其所读高校向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三)发放时间

2014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报时间截止到2014年3月31日,发放时间截止2014年6月30日。

(四)补贴标准

每人一次性补贴800元。

(五)发放程序

1、政策公告。2014年1月至2月,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要将求职补贴发放对象、标准、申请办法、拨付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通过网络、短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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