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团工作

东华理工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准则》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按本规定的各项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晨练、晨读、晚自习管理

第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作息制度,合理安排学习、生活时间,逐步养成遵守作息制度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学生必须坚持体育锻炼自主学习自觉参加晨读、晨练和晚自习,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第六条 大一学生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晨练、晨读和晚自习,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工作处党员督察队进行督查。

第七条 大二及以上学生由各二级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遵守晨练、晨读、晚自习作息时间:

晨练时间: 6:45--7:10;晨读时间: 7:15-7:40;

晚自习时间:19:00--21:00

第三章 课堂与实践教学行为管理

第九条 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在上课铃响之前,学生应先进教室,做好准备,静候老师前来上课。若迟到,应在教室外向老师行礼报告,得到任课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上课中途不得随意 进出教室,如有特殊情况出入必须征得教师同意。因病、因事不能上课,须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进入教室,应衣着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低胸、超短裙睡衣等过于暴露的服装进入教室不得携带早点、零食等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内吸烟,杜绝在课堂内睡觉或谈笑喧哗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和擅自出入。

第十一条 教师宣布上课,学生须行“上课礼”,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鼓励同学们在课堂上积极发言、主动发言,和老师对话,和同学讨论,但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或向教师提出问题。确定提问时,应在原座位举手,经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

第十二条 上课期间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集中思想,专心听讲,不得做与授课内容无关的事情,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及娱乐设备,保持教室肃静;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教师的同意;在课堂教学若需要使用手机及通讯设备进行答题,应严格控制使用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第十三条 对教室教具、设备、墙壁、门窗等须备加爱护,不要随便移动,不得污染或损害。在教室里要爱护照明设备、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应随手关灯。教室内外要保持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

第十四条 上实践课程之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了解实验目的、仪器设备的结构及工作原理、操作步骤,复习有关的理论知识。

第十五条 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精心操作,注意安全,不做与实践课程教学无关的事情;仔细观察,认真分析,准确记录原始数据。

第十六条 爱护实验仪器设备等,实验过程中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及时处理。故意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实践课结束要按要求整理好设备设施,经指导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 学生外出实践,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学院及实践单位相关规定,遵守实习单位操作规程和有关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具体按照《东华理工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相关学院、教务处、校督导组等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学生不得以提意见或建议为理由对教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和语言攻击。

第四章 学生考试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带相片的校园一卡通和学生证)参加考试,省级及国家级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否则禁止进入考场。

第二十条 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必须遵守监考人员的指令,出示考试证,并放置在桌子的左上角;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二十一条 考生除带考试必需的文化用具、开卷考试规定的书籍和参考资料外,不准带任何书籍、纸张、电子词典、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等入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第二十二条 考生答题时,除试题卡用规定铅笔涂黑答案外,其它应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考试期间如需提问,必须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但不得向监考教师提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交谈议论,不准东张西望,不准偷窥、抄袭他人试卷;严禁交换试卷及纸张、不得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学生一律不得擅自借用计算器、尺子、橡皮等文具。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除生病和交卷外,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特殊情况经批准离开者,须有监考教师陪同,并尽快返回考场继续答卷,不得延长答卷时间。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及附近逗留、喧哗。

第二十五条 考生若中途离开考场必须交卷,并视同考试结束,不得再返回考场答卷;遇有特殊情况者,经监考老师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离开,应尽快返回考场继续答卷,不得延长答卷时间。

第二十六条 考生应按规定在考试结束时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翻扣在桌上并立即离开考场,不得拖延时间、相互交谈。凡超过规定交卷时间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收卷。

第二十七条 考生不准代交别人试卷,也不准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视为考试违纪。

第五章请销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外出必须请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证明。

第三十条 一次请假期限两天以内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两天以上十四天以内者,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一学期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十四天。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请假经批准后,在假期内请假条应由学习委员保管,并带到课堂告知任课教师,假期结束后将批假条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学生请假后应同时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学院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按休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班级、学团组织及学生社团等外出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应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外出。

第三十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都要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六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四学时计。

第六章校园秩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公共场所举止文明、严禁破坏公共财物,损坏花草树木,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等学习、生活场所,其设施、设备是国家和集体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组织活动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预案,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活动中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

第三十九条 校园内举办讲座、报告、各种文体活动需要使用教室、礼堂、操场应提前到保卫、教务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四十条 自觉遵守校园交通规则,禁止在校园内飙车,禁止乱停车,车辆应停放在学校规定位置。

第四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和违规张贴海报。所有告示、通知、启事等,必须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

第四十三条 严禁参加传销、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不能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喂养各类宠物。

第四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楼内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组织、参加校园贷、培训贷等活动。

第七章校园网络管理

第四十七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与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校网络信息中心、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一年级学生一律不准接入宿舍网、使用宿舍网络;二、三、四年级的学生可以申请接入宿舍网、使用宿舍网。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使用网络过程中,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休息、工作;在发生矛盾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五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发布不实信息或违法言论,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不得利用网络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恶意破坏数据信息,不得沉迷网络游戏。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从事危害政治稳定、损害民族团结、破坏公共秩序、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秘密、赌博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也不得通过宿舍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八章宿舍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宿舍由宿舍管理科统一管理,所有在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住宿生必须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不得晚归。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生宿舍管理科批准,不得私自更换寝室、床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准私自在外租房住宿。

第五十五条 男、女生不允许互进宿舍,如有特殊情况,须征得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严禁私自留客住宿,严禁男、女生混宿;校外人员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学生宿舍的,携带者应主动向物业当值保安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同时按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待查验后方可带离宿舍。

第五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以及现金、银行(信用)卡、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准将房门钥匙私自借给他人,不允许私自调换门锁。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从事买卖经商活动;严禁酗酒、斗殴、搓麻将、赌博;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和淫秽出版物;不得在宿舍内高声播放音乐、吹奏乐器、高声喧哗、起哄及有其它扰乱宿舍正常作息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义务维护学生宿舍的公共卫生。寝室的内务要求整洁、大方和安全,随时做好准备接受学校统一的卫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星级寝室的评分依据。

第五十九条 室内的配套家具,属在校期间住宿生个人使用财产,不得损毁、破坏和窃取,室内财产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搬动,损坏财物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六十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卫生检查,对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六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宿舍内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学校颁布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严禁在寝室中存放或使用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电炉、电热壶、电热杯、取暖器、热得快、电饭煲、微波炉、电热毯、电吹风等违章电器,严禁飞线充电,严禁在寝室中存放电动车电瓶以及为其充电,一经发现,检查人员有权收缴处理;禁止在宿舍内使用蜡烛,焚烧废纸,乱丢烟蒂;严禁在宿舍内生火煮食;学生自购使用的所有电器(包括接线板)都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经过3C认证的合格产品。

第六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饲养动物。

第六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 严禁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

第六十六条 禁止挪用和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藏匿公安部门限制藏留和使用的器物。

第六十八条 寒暑假,学生原则上应离校休假,确有特殊情况需留校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或其他用人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盖章,报学工处审批后,方可留校住宿。

第六十九条 留校住宿学生须到学生宿舍管理科按照要求办理住宿手续。留校住宿学生原则上集中住宿(女生必须集中住宿),留校住宿学生应服从学生宿舍管理科的住宿安排。

第七十条 留校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章资助及收费管理

第七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第七十二条 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后应遵守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珍惜自己的信用。

第七十三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收缴工作在每年的9月进行。学生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代收费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其他减免条件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审批,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后,先缴纳贷款额度以外的学费和住宿费,待国家助学贷款等发放后再补足差额。

第七十四条 新学年初学生本人登录学校统一支付平台自行缴纳所有学杂费,学校不再组织现场收费。新生缴费按入学通知有关要求执行,须在报到入学时缴清应缴费用。

第七十五条 收费工作结束后,计财处负责缴费收据的打印,通知各学院学工办领取本学院学生的缴费收据,并由领取收据的老师负责签收,各学院学工办负责安排将缴费收据发放给每位学生。缴费收据是缴费和退费的凭据,要妥善保管。

第七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采取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对其进行资助,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可给予批评教育,触犯《东华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负责解释。